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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各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及学科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学会的分支机构。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法成立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学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学会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其法律责任由学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依照协议分别承担。学会对其分支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七)按期上报全年活动总结及计划,各项活动纪要;

(八)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受常务理事委托,应向各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1.分支机构的年审、组织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

2.根据活动需要为分支机构出具公函、证明;

3.对委员会的换届/轮值给予必要的指导;

4.向分支机构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

5.协助联系工作任务,对分支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6.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为分支机构刊登活动信息及宣传服务;

7.积极组织和协助分支机构参与由中国科协组织的评奖或奖励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申报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应经其挂靠单位允许,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办事机构审查并协调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到民政部办理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的团体会员单位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6.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7.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是与机构性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成立理由、挂靠单位、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地址及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地址及主要业绩;

4.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拟挂靠单位意见;

5.活动经费来源。 

(三)办理程序

 分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后,常务理事会对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讨论通过后,应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2.《中国科协所属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不设在北京市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如下事宜:

1.整理复核材料,上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申请登记。

2.民政部准予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须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3. 各分支机构一般不独立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财务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统一负责和管理,学会予以监督和检查。如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由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必须在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组织成立分支机构理事会,聘任工作人员,并授予印章,正式启用。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开展工作,不能另立章程,不允许设立三级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学会和挂靠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其党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领导,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可多头挂靠。

第十二条  各挂靠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不超过15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情况及会议纪要及时报送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情况、会员数据库须在当年1220日前报出,各活动纪要、重大事项和建议应随时报告。各项活动要按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印章须由专人保管,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印章的使用、保管负全责,分支机构换届或变更负责人时,须将印章交回学会秘书处,待完成换届、确定负责人后,再将印章由秘书处领回。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会费可于年底统一上交学会,并提供入会会员名册。学会按照上交会费总额的40%返还分支机构,支持其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权独立开展活动,但需报学会备案。外事活动需经学会审批,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展活动;学会有责任对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和活动给予制止;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如以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名义组织活动,必须经学会同意。学会应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类活动,并帮助各分支机构遵纪守法,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崇尚职业道德,抵制学术活动中的腐败风气;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与学会联合组织的,涉及经济利益并使用学会账户的活动,分支机构应承担20%的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六)逾期未完成换届工作的;

(七)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登记时,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消登记。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两年内完成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指任届期满时)。连任不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业界认可度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经分支机构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可延长一届任期。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期届中需要变更和调整的按照程序报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分支机构会同挂靠单位推荐,由中国农业工程学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1.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名通过,向新一届理事会提出推荐名单,由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正式聘任。

2.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

1)在竞聘的基础上,实行聘任制,鼓励轮值制。出任主任委员的挂靠单位态度积极,愿意大力支持该主任委员的工作的,可优先考虑聘任。原则上,主任委员的所在单位可优先作为该委员会的挂靠单位。

2)为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主任委员和挂靠单位也可以采取轮值制,轮值的方式由各专业委员会自行商定,但需在换届时一并选出。

3)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和连任届数,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4)竞聘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专业不少于30名会员以民主的方式推荐,并填写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竞聘表。

5)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向新一届理事会提出推荐名单,由新一届理事会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正式聘任。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学会《章程》,热爱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民主,组织能力强;

2.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是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

3.具有每年至少组织1-2次活动(学术、科普、继续教育、国际交流等)的能力,能按期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

4.须按期参加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时缴纳理事费或常务理事费,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未完成上一任期理事费缴纳的,无资格竞聘下一任期主任委员;

5.任期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分支机构网页;

6.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含企业会员)入会;

7.组织撰写本领域学科发展报告;

8.承担中国科协、学会布置的活动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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