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学会概况>学会章程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CSA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农业工程学科的创新和发展,加强农业工程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推动农业工程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

(二)宣传普及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工程技术,组织技术培训,促进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对农业工程发展战略、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等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农业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鉴定;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等;

(四)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英文农业工程学术期刊、学术性文集和科普读物等出版物;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农业工程专业性的展览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讲座;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开展国际间农业工程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农业工程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外农业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农业工程领域科技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八)发挥学术共同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举荐优秀科技人才,为学科带头人的发现和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十)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的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2、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的具有较高学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的专业人士。

3、学生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的农业工程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具有获得本会人才举荐的资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全国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全国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全国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学术带头人担任,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8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关闭 >
-->